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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市万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4)渝0101行初43号 原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重庆宁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万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 法定代表人***,局长。 出庭负责人王某,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男,该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男,196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代理人***,重庆市万州区新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万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工伤保险资格认定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30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4年5月3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市万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