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114执保989号
申请保全人:山东圣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保全人:中锐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蒲西亿隆广场1幢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保全人:河南省绿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蒲西人民路327号亿隆中央商务区A座。
山东圣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中锐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绿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山东圣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保全人中锐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绿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18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保全人山东圣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已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山东圣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五条、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中锐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绿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万元(期限为1年),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赵 京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