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丰建设有限公司

中丰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豫9001民初437号
原告:中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垣市孟岗工业园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学军,河南弘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国女儿。
原告中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丰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学军及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1、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原告不承担被告的用工主体责任。事实与理由:**借用其公司资质承包了金马能源项目,又将该工程转包给了***具体施工。被告跟随***到工地上干活,受***管理,由***支付劳动报酬。被告并非其公司的职工,其不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被告辩称,劳动仲裁裁决正确,原告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原告(承包方)与河南金马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包方)签订《5亿立方米/年焦粒纯氧连续制气项目钢结构防腐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其中载明:“甲方:河南金马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乙方:中丰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地点:河南省济源市甲方现有一批防腐工程委托乙方承揽施工,为确保所有防腐工程项目保质保量、安全顺利进行,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双方谨遵执行:一、乙方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防腐内容承揽施工……五、乙方施工过程中须严格遵守甲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规范用工……”。根据该合同约定,原告承建了河南金马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防腐工程。后原告将该防腐工程转包给自然人***。2018年8月,被告经人介绍到河南金马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厂区内从事刷漆工作。工作期间,被告由***进行管理,其劳动报酬由***支付。
本院认为:原告承建河南金马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防腐工程后,又将该工程转包给自然人***,被告跟随***到该工地从事刷漆工作,原告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系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对该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因此,原告应承担***招用被告***用工主体责任。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第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中丰建设有限公司应承担***招用被告***的用工主体责任。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