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591财保80号
申请人:微特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湖北)自贸区宜昌片区港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32738326B。
法定代表人:聂道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敏,湖北今天(宜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韩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滨江西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323674712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3年1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枞阳县。
申请人微特技术有限公司于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韩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105万元的限额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向本院提供保函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微特技术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韩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105万元的限额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微特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黄冬仙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肖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