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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淮北市中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0621民初1144号 原告:***,男,198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礼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被告:淮北市中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濉溪镇杜庙村杜庙庄41号。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总经理。 被告:中亿丰(苏州)绿色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桐泾北路380号。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总经理。 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南苑西路1168号6幢401区域。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淮北市中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亿丰(苏州)绿色建筑发展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25年2月5日立案受理,***于202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