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0621民初1144号
原告:***,男,198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礼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被告:淮北市中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濉溪镇杜庙村杜庙庄41号。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总经理。
被告:中亿丰(苏州)绿色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桐泾北路380号。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总经理。
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南苑西路1168号6幢401区域。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淮北市中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亿丰(苏州)绿色建筑发展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25年2月5日立案受理,***于202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