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111民初5236号
原告:***,男197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洛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亿丰(苏州)绿色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桐泾北路3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MA1P5LUG8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和合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亿丰(苏州)绿色建筑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