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沽源县某
民事判决书
(2024)冀0724民初2058号
原告:北京某东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
法定代表人:邹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昆泰(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张家口特色小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站前东大街28号河北国控北方硅谷高科新城6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张某,公司总经理。
原告北京某东方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张家口特色小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7日作出(2023)冀0724民初379号民事判决,北京某东方建设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至张家口市中级某,张家口市中级某经审理作出(2023)冀07民终3210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某东方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某、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张家口特色小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京某东方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签订的工程施工协议书于2023年2月27日予以解除;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021707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278926.01元,利息以工程款1021707元为基数,按照LPR的1倍计算,从2019年8月1日起计算至2025年7月31日止;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7月签订《某黑山嘴特色民宿东院、西院工程施工意向协议书》,由原告承包被告黑山嘴特色民宿东院、西院工程施工工程。协议中对合同工期、质量标准、工程价款支付方式等进行了约定。并约定在协议签订当月被告应向原告支付适量工程款,随后随着施工进度被告向原告按比例支付相应工程款。协议签订后原告如期进行了施工,原被告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提出如上诉讼请求。
被告某张家口特色小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辩称,2019年9月18日、2019年9月25日、2019年9月27日、2019年10月10日、2019年10月11日、2020年4月3日共给付工程款425330元,原、被告施工意向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暂估4200000元。2020年4月3日给付完工程款后原告方停工。已完成的工程量没有达到总工程量的节点,原告方违约后造成我的损失。原告方收到我方工程款后一直没有给开发票,原告也没有给我方提供材料合格的检验报告。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8月8日签订《某黑山嘴特色民宿东院、西院工程施工意向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工程地点为沽源县闪电河乡黑山嘴村。工程计划开工日期为2019年7月6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20年4月30日。合同价款暂估约4200000元,价格形式采取工程量清单综合固定单价计价原则。工程量按施工图执行国家标准。工程价款支付方式为无工程预付款,依据工程进度实际完成量,在协议书签订当月支付适量工程款;完成结构并经结构验收合格14天内支付已完成工程量的70%;完成室内外装修并达到竣工验收标准后14天内支付已完成工程量的70%,竣工验收合格并完成结算后14天内支付到97%;质量保证金为结算金额的3%,质量缺陷责任期为贰年,质量保证金在缺陷责任期内满壹年后14天内支付质量保证金的40%。在缺陷责任期内满贰年后的14天内支付保证金尾款,支付前提供等额增值税发票,被告将工程款汇入原告账户。约定原告在施工期间无论发生任何(如资金、劳动力不足)原因不得擅自停工停建(政府行为除外),若发生擅自停工停建事件由原告承担违约责任。2、案涉工程实际开工日期早于原、被告双方协议书签订日期。3、案涉工程监理单位为湘潭市某新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4、原告已收到被告给付的工程款425330元。
本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张家口建信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鉴定意见为:1、确定性鉴定意见。施工内容可确定部分工程造价为:东院583907元,西院757866元,合计1341773元。2、推断性鉴定意见。(1)东院现场签证单59页事项。该签证单内容“人工挖掘深度约2.5米深水坑8个,待降水完成后用C15混凝土浇筑基坑”,由于没有挖坑截面尺寸,无法计算挖坑体积,在鉴定过程中,根据常规人工挖坑尺寸进行推断性认定,该项工程造价为5304元。(2)东院现场签证单74页事项。由于签证单内容无法看清具体数据内容,因此结合签证单、图纸及现场情况,进行推断性计算。该项工程造价为20674元。
(3)西院现场签证单105页事项。由于签证单内容无法看清具体数据内容,因此结合签证单、图纸及现场情况,进行推断性计算。该项工程造价为35641元。3、选择性鉴定意见。东院、西院构造柱及其模板事项。被告某张家口特色小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2025年4月30日向法院提交的施工节点说明第三条中提出,对原告北京某东方建设有限公司提供的构造柱施工节点不认可,被告陈述构造柱仅施工钢筋,混凝土及模板均未施工。原告陈述混凝土及模板全部施工完毕。(1)依据法院提供原告施工节点说明计算构造柱混凝土及模板费用,该项工程造价为东院20474元,西院23171元。(2)依据被告2025年4月30日向法院提交的施工节点说明书第三条说明内容计算构造柱混凝土及模板费用,该项工程造价为东院0元,西院0元。本院向原、被告送达该鉴定意见后,原、被告均未持异议。
某张家口特色小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曾于2024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工程质量鉴定申请书,申请对案涉位于张家口市沽源县文化旅游一期项目”工程质量进行鉴定。河北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3日出具开元[2024]工程鉴字第132号终止鉴定通知书,终止对案涉河山最特色民宿东院、西院施工工程质量的鉴定。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及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可归纳为:1、原、被告签订的《中欧文化旅游度假港湾-黑山嘴特色民宿东院、西院工程施工意向协议书》的效力及应否解除;2、被告应否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及具体金额;3、原告主张的利息应否支持;4、被告提出的原告违约、未开具发票等抗辩事由是否成立。针对以上焦点,逐一分析认定如下:
一、关于案涉《中欧文化旅游度假港湾-黑山嘴特色民宿东院、西院工程施工意向协议书》的效力及解除问题。
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8月8日签订的《中欧文化旅游度假港湾—黑山嘴特色民宿东院、西院工程施工意向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某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案涉工程从停工至今,原告以实际行为表明不再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符合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原告欲主张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中欧文化旅游度假港湾—黑山嘴特色民宿东院、西院工程施工意向协议书》于2023年2月27日解除,原告提交的证据为“合同解除通知书”、“快递底单”,被告不予认可。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解除案涉协议的通知到达对方,故本院不予采信。本院一审原审在(2023)冀0724民初379号北京某东方建设有限公司诉某张家口特色小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某张家口特色小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9日收到本院向其送达的本案民事起诉状,故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中欧文化旅游度假港湾—黑山嘴特色民宿东院、西院工程施工意向协议书》于2023年4月19日解除。
二、关于被告应支付的工程款数额问题。
1.工程总造价的认定。本案经本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张家口建信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鉴定意见。对于鉴定意见,本院分析如下:对于确定性鉴定意见:该部分工程造价1341773元,鉴定依据充分,计算准确,本院予以采信。对于推断性鉴定意见:该部分涉及三张现场签证单,因原始数据不全,鉴定机构根据常规做法及结合图纸、现场情况作出的推断性计算,具有合理性与专业性,且被告未能提供相反证据推翻该推断,故本院对该部分工程造价61619元,予以采信。对于选择性鉴定意见:该部分涉及构造柱混凝土及模板费用的争议。原告节点说明中陈述“混凝土及模板全部施工完毕”,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院不予采信。认定该部分工程造价为0元。综上,案涉工程的总造价为确定性、推断性及选择性意见中本院采信部分之和,即1403392元(1341773元+61619元)。
2.被告已付工程款及欠付金额。被告已支付工程款425330元。故被告的欠付工程款为总造价减去已付款,即978062元(1403392元-425330元)元。故被告应当支付原告工程款978062元。
三、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问题。
《最高某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本案中,双方协议约定“依据工程进度实际完成量,在协议书签订当月支付适量工程款”,但该约定不明。鉴于工程已停工,且合同已解除,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利息应当从当事人起诉之日起算。原告主张自2019年8月1日起算利息,缺乏明确的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本院一审原审在(2023)冀0724民初379号北京某东方建设有限公司诉某张家口特色小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北京某东方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之日为2023年3月8日,故利息应从2023年3月8日起算。利息以工程款97806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5%计算,从2023年3月8日起计算至2025年7月31日止,计算为85579.07元。
四、关于被告的抗辩意见。
1.关于被告主张原告违约停工造成其损失的问题。被告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原告停工存在过错,亦未就其主张的损失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其该项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2.关于被告主张原告未开具发票的问题。开具发票属于税法上的行政法律关系,或合同履行中的从给付义务,与支付工程款这一主合同义务不具有对等关系。被告以此作为拒付工程款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3.关于被告提出的工程质量问题。被告虽申请质量鉴定,但因原告方原因鉴定机构因故终止鉴定,并已出具《终止鉴定通知书》。在无有效鉴定意见否定案涉工程质量的情况下,且被告亦无其他证据证明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故其以此为由拒付工程款的抗辩不能成立。
综上,原告北京某东方建设有限公司的部分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八十八条,《最高某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北京某东方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张家口特色小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中欧文化旅游度假港湾—黑山嘴特色民宿东院、西院工程施工意向协议书》于2023年4月19日解除;
二、被告某张家口特色小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北京某东方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978062元及利息85579.07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某东方建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05.70元,由原告北京某东方建设有限公司负担3007.55元,由被告某张家口特色小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3498.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某。
审判长冯某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三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
河北省沽源县某
自动履行告知书
负有生效裁判文书载明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生效裁判文书后主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可自行向对方给付或将给付款项汇入本院账户。
账户名称:沽源县某
账号:130501110213********
开户银行:中国某有限公司沽源支行
履行相关给付义务后,应及时告知案件承办法官。
负有承担受理费义务的,应当在收到追缴受理费通知短信后,及时按照短信链接缴纳受理费。
如逾期履行以上义务的,可能产生金钱债务加重、信用惩戒等以下风险:
1、债务加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会承担执行费,还可能会承担评估费、拍卖费、强制腾退费等。
2、强制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拒不履行或妨害执行的,被执行人可能会被罚款、拘留、限制出境。依据《最高某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被执行人被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后,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3、信用惩戒。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的信息将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开,融资信贷将会受到限制。依据《最高某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会严重影响个人征信,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等方面受到信用惩戒。
4、刑事责任。被执行人拒不报告财产、虚假报告财产、违反限制消费令,或拒不腾退涉案房产、土地,或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等抗拒执行行为,涉嫌刑事犯罪的,某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承办法官:冯某
联系电话:XXX
地址:河北省沽源县平定堡镇滦河路凤凰城对面沽源县某
2025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