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闽02民终6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中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宜兰路**世纪大厦****。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厦门中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20)闽0203民初193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未在法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