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榕民终字第943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厦门中卡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火炬高新区火炬园嘉禾路580号华联电子大厦六楼南部、7楼。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福州海富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新港街道国货西路318号英惠大厦506单元,组织机构代55099406-2。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福建知信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厦门中卡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州海富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14)台民初字第30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第二审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厦门中卡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厦门中卡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厦门中卡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吴华
代理审判员*曦
代理审判员魏昀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