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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中卡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厦门中卡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7-26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台执字第1193-1号
申请执行人福州海富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福州市台江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厦门中卡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厦门市火炬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福州海富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中卡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台民初字第30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判决规定:被告厦门中卡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尚欠的货款人民币84500元及违约金偿还给原告福州海富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被告厦门中卡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申请执行人福州海富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工商、银行、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福州市车辆管理所等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于2015年5月19日将被执行人厦门中卡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福州海富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确认被执行人厦门中卡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已将部分欠款人民币94500元偿还申请执行人,剩余债务人民币10000元尚未还清,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台民初字第30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钱苏闽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