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台执字第1108-1号
移送执行人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二审判庭。
被执行人厦门中卡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厦门市火炬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移送执行人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二审判庭与被执行人厦门中卡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诉讼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台民初字第30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生效判决: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被告厦门中卡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厦门中卡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未能按判决书履行,移送执行人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二审判庭于2015年4月28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银行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台民初字第30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钱苏闽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