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清田塑工有限公司

河南豫中起重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清田塑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5民初1651号 原告:河南豫中起重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垣市位庄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173431909D。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告:山东清田塑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淄区齐鲁化学工业园清田路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759160667W。 原告河南豫中起重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清田塑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豫中起重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豫中起重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于 建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时营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