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111民初6291号
原告:**,男,汉族,1992年1月22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被告:***,男,汉族,1982年11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武夷山市。
被告:中建**(福建)发展有限公司,住福建省武夷山市兴田镇萌山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2MA2YM9NP74。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中建**(福建)发展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刘 艳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