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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中建某某(福建)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782执745号 申请执行人中建**(福建)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夷山市兴田镇崩山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2MA2YM9NP74。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武夷山市。 申请执行人中建**(福建)发展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闽0782民初2079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当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25000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于2022年6月9日通过司法专邮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履行。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不动产信息及工商登记信息等。被执行人***位于武夷山市××街道××号××号的土地使用权(宅基地)已被另案查封,地面上建筑物未办理产权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至被执行人住所地武夷山市××街道高苏坂村委会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8月10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五、截至2022年8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已受偿0元,尚有借款25000元未受偿。 六、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8月4日约谈申请执行人进行告知,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经本院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 欢 审判员 王 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