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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中建某某(福建)发展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782民初137号

原告:***,男,197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武夷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耀道,福建弘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福建)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夷山市兴田镇崩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2MA2YM9NP74。

法定代表人:占秀妹,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武夷山市。

原告***与被告中建**(福建)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于2021年2月22日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对本案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94元,减半收取计147元,由***负担。

审判员  余崇斌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饶付美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