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782民初138号
原告:***,女,1975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武夷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耀道,福建弘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福建)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夷山市兴田镇崩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2MA2YM9NP74。
法定代表人:占秀妹,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武夷山市。
原告***与被告中建**(福建)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于2021年2月22日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对本案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81元,减半收取计90.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余崇斌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饶付美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