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冶安泰(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金华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冶安泰(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2民初26488号
原告:北京金华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农光东里21号楼一层南磨房松华旅馆1111。
法定代表人:钱晖,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冶安泰(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
法定代表人:刘海洋。
原告北京金华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冶安泰(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原告北京金华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金华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金华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金华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梁涛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纪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