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丰镇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内0981执395号
申请执行人:丰镇市凯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丰镇市。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北京中盛瑞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武某,男,1988年11月0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丰镇市凯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中盛瑞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武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二百五十四条、二百五十五条、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扣留被执行人北京中盛瑞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武某所有的动产、不动产、存款、应当履行义务的部分收入及其他财产权益。所查封、扣押、冻结、扣留财产以15729元为限。
二、根据法律规定,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益的查封期限为三年。如需继续冻结、查封的,申请执行人需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继续查封、冻结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三、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