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瑞建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中瑞建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京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1民初512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中瑞建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辰光东路16号院9号楼8层810。
法定代表人:张攀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琦,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京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黑山大街32号。
法定代表人:张学东。
原告北京中瑞建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京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8日作出(2022)京0111财保4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北京京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永定支行账号为XXX的银行账户内存款1 051 883元。北京中瑞建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中瑞建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北京京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永定支行账号为XXX的银行账户内存款1 051 883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冯 淼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法 官 助 理   郝晓萌
书  记  员   郑春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