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3民初18643号
原告:北京中航华信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首都机场二经路1号东海商务中心4层4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059209570A。
法定代表人:李良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璐,北京道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姬文宇,北京道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清市,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北京中航华信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中航华信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谢彩凤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赵 杰
书 记 员 徐苑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