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京0113执9840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中航华信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首都机场二经路东海商务中心4层4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059209570A。
法定代表人:李良海,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翼国际航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首都机场二经路1号东海商务中心3层3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MA01N0Y348。
法定代表人:魏忠涛。
申请执行人北京中航华信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翼国际航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9日作出的(2021)京0113民初48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1月26日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41 237元以及利息。
就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存款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证券信息。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
本院认为,现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执行工作在一定时间内无法继续进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9日作出的(2021)京0113民初4866号民事判决书第一、二项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小丽
审 判 员 李 维
审 判 员 何保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柴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