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3民初3057号
原告:北京中航华信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首都机场二经路1号东海商务中心4层4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059209570A。
法定代表人:李良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璐,北京道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姬文宇,北京道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新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龙湾屯镇府前街13号东楼18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327124072X。
法定代表人:刘文峰,总经理。
原告北京中航华信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新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中航华信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王竞隆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赵 杰
书 记 员 常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