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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礼区某某机械租赁服务部、北京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709民初332号 原告:崇礼区某某机械租赁服务部,住所地张家口市崇礼区。 经营者:吕某。 被告:北京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原告崇礼区某某机械租赁服务部诉被告北京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4日立案。原告崇礼区某某机械租赁服务部于2024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崇礼区某某机械租赁服务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19.34元,由原告崇礼区某某机械租赁服务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