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7财保28号
申请人:北京盈奥汇峰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玉桥西里79号楼3层309-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MA0026FBX8。
法定代表人:马庆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晓海,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启迪冰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创新园I座I-066。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MA003RAJ6M。
法定代表人:龙林。
申请人北京盈奥汇峰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启迪冰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在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华园支行,账号为XXXX的存款652148.25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北京盈奥汇峰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盈奥汇峰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及其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启迪冰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2148.25元(户名:启迪冰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华园支行,账号:XXXX)。
案件申请费3780.74元,北京盈奥汇峰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孟 哲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付天娇
书 记 员 穆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