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7民初15080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盈奥汇峰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玉桥西里79号楼3层309-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MA0026FBX8)
法定代表人:马庆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晓海,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莹塔,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启迪和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香山南路105号院4号楼5层502-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3066880396)
法定代表人:陈文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小平,男,1971年9月14日出生,该公司预算总监,住公司宿舍。
被申请人:北京启迪业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1号楼A1280。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3443672364)
法定代表人:陈文斌。
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盈奥汇峰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启迪和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启迪业丰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作出(2021)京0107财保150号民事裁定书,对北京启迪和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启迪业丰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987 421.09元进行冻结。北京盈奥汇峰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表示已与被申请人达成调解,为使被申请人能够履行调解内容,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账户内的存款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保全申请人北京盈奥汇峰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故为保证执行而对被申请人所做的诉讼财产保全措施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北京启迪和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启迪业丰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987 421.09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孙 莉
二○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田 晔
书 记 员 袁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