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7财保150号
申请人:北京盈***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玉桥西里79号楼3层309-3。
法定代表人:马庆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晓海,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莹塔,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启迪业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1号楼A1280。
法定代表人:陈文斌。
被申请人:北京启迪和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香山南路105号院4号楼五层502-3。
法定达标人:陈文斌。
申请人北京盈***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启迪和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启迪业丰投资有限公司名下987421.09元银行存款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及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北京启迪和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启迪业丰投资有限公司名下987421.09元银行存款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贾艳杰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