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盈奥汇峰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丰昂(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京0118执546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盈奥汇峰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玉桥西里79号楼3层309-3。
法定代表人:马庆春,总经理。
被执行人丰昂(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
法定代表人:陈丰,经理。
申请执行人北京盈奥汇峰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丰昂(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118民初3972号判决书确认:解除北京盈奥汇峰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丰昂(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4日签订的《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协议》;丰昂(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返还北京盈奥汇峰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代理费249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050元、公告费560元。现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丰昂(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北京盈奥汇峰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提起执行申请程序,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执行。
受理该案后,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丰昂(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及风险告知书、传票、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丰昂(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8年1月至6月多次对被执行人丰昂(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查询,经查:丰昂(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无可供执行的存款,已冻结其账户,其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2018年6月29日,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查找,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及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另查明,丰昂(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2月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及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26000元,并被责令退赔若干赃款。因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本院于2018年6月29日依法将被执行人丰昂(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目前,申请执行人北京盈奥汇峰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的全部债权均未实现。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北京盈奥汇峰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要求其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对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表示认可,并同意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118民初3972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北京盈奥汇峰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丰昂(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北京盈奥汇峰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丰昂(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学武
审判员  李振雨
审判员  宿 航

二〇一八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冯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