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0215民初22861号
原告:***,男,197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徐家麦岛村482号,公民身份号码:3702121976********。
被告:青岛温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温泉镇东皋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16395049X1。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6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温泉镇山里村22号,公民身份号码:3702221963********。
原告***与被告青岛温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29日立案后,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本案应按撤诉处理,现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韩晅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