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0215执5554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申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温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申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温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鲁0215民初41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3年8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青岛温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及有关规定,裁定如下:
(2023)鲁0215民初415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