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91民初1600号之一
原告:连云港中港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仲桂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东林、吴文娟,江苏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欣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
原告连云港中港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欣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原告连云港中港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中港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连云港中港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21元、诉讼保全费2967元,合计728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连云港中港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坤瑞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