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瑞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瑞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8民初4868号 原告:***,男,198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瑞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国槐街2号1号楼-1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4MA00D0YB4H。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北京瑞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1日立案。本院向原告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但原告拒绝领取并拒绝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