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山县鑫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蓝山县鑫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蓝山县太平圩镇大洞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湘1127执55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蓝山县鑫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永州市蓝山县。 被执行人:蓝山县太平圩镇大洞村村民委员会,住所:永州市蓝山县。 申请执行人蓝山县鑫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蓝山县太平圩镇大洞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作出的(2019)湘1127民初112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执行。 2020年7月2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蓝山县太平圩镇大洞村村民委员会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0年7月23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保险、工商、不动产、民政、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网络资金、人民银行信息等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于2020年9月22日对被执行人蓝山县太平圩镇大洞村村民委员会的预期收益进行冻结。 2020年11月2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蓝山县太平圩镇大洞村村民委员会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告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止2020年11月25日止,本案应当执行标的额为338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407元,以上款项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当事人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对终结执行行为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