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泰瑞恒建设有限公司

北京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赵某某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内0105民初8837号 原告:北京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 法定代表人:韩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某某,男,198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北京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赵某某,男,198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原告北京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2日立案后,原告北京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北京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