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泰瑞恒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北京国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08民初4358号之一
原告:***,男,197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丰润区。
被告:北京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韩国付。
被告:张孝先,男,1975年1月10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北京国***建设有限公司、张孝先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0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70元、保全费3430元,合计8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连山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魏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