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3民初3523号
原告:***,男,197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村民,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经开区,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继科,男,196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
被告:北京方圆恒基岩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金关北二路2号院2号楼7层74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0673441661。
法定代表人:白雪峰。
原告***与被告北京方圆恒基岩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 判 员 棋其格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王雅菲
书 记 员 常思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