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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青岛市丰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平民一初字第764号
原告***,男,1950年11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平度市。
委托代理人***,男,平度银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青岛市丰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移风店镇三湾庄大沽河水源管理处。
被告***,男,1960年11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平度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青岛市丰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6日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7元,减半收取238.5元,邮寄费120元,共计35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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