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丹东市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辽0681民初912号 原告:****,男,1983年9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汤池镇,公民身份号码2106231983************。 被告:丹东市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东港市大东区。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丹东市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睫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