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丹东市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辽0681民初913号 原告:***,男,1969年4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丹东市振兴区.室,公民身份号码2106031969********。 被告:丹东市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大东区。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丹东市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