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辽0681民初913号
原告:***,男,1969年4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丹东市振兴区.室,公民身份号码2106031969********。
被告:丹东市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大东区。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丹东市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