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681民初881号
原告:丹东市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东港市大东区东亚7号楼15幢109室。
法定代表人:李飞,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庆,辽宁宝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8年5月31日出生,满族,无业,现住东港市。
原告丹东市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丹东市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照国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唐晓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