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辽0681民初4964号
原告:***,男,1993年9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丹东市振兴区。
原告:***,女,199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丹东市振兴区。
原告:***,女,196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丹东市振兴区。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宝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7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丹东市振兴区。
被告:王朋,男,1988年9月12日出生,满族,无业,现住丹东市振兴区。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君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丹东市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东港市大东区东亚7号楼15幢10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方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丹东市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三原告于2021年12月16日庭审中申请将诉讼标的额变更为10000元,后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三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变更诉讼标的额申请及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元,本院减半收取后,由三原告负担30元,三原告已预交9060元,本院退付三原告9030元。
审判长郑坤
人民陪审员方林浩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