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民初308号
申请人:中铁(上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耀华路251号一幢一层104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安徽省中海外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皖江大道161号。
法定代表人:***。
中铁(上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徽省中海外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中铁(上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于同月14日补齐担保材料。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省中海外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冻结银行存款人民币28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铁(上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中海外投资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8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三年。)
本案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中铁(上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玢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