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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扬州xxx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114民初6248号 原告:李某,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xxx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 被告:熊某某,住湖南省。 原告李某与被告扬州xxx有限公司、熊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8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2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犯他人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邱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