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德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德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力信(江苏)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14民初9299号
原告:上海德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陆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蓉,北京市中***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力信(江苏)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
法定代表人:侯某某。
原告上海德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力信(江苏)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间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原告上海德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德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晔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