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益水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281民初7353号 原告:***,男,1985年5月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中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12月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 被告:青岛万卉轩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兰州东路6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青岛市益水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宁德路20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青岛万卉轩市政园林有限公司、青岛市益水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8日立案,原告***经本院催缴诉讼费用,其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法官助理*** 书记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