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281民初7353号
原告:***,男,1985年5月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中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12月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
被告:青岛万卉轩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兰州东路6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青岛市益水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宁德路20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青岛万卉轩市政园林有限公司、青岛市益水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8日立案,原告***经本院催缴诉讼费用,其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法官助理***
书记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