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信达软件技术(武汉)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长江信达软件技术(武汉)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2民初1907号 原告:***,男,195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洪湖市。 被告:长江信达软件技术(武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1863号24-1栋。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长江信达软件技术(武汉)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郭 芳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