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2民初1907号
原告:***,男,195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洪湖市。
被告:长江信达软件技术(武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1863号24-1栋。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长江信达软件技术(武汉)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郭 芳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