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清县建豪造船有限公司

德清县国土资源局、德清县建豪造船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浙0521行审525号 申请执行人德清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武康镇千秋东街1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监察大队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监察大队副大队长。 被申请执行人德清县建豪造船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钟管镇下塘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德清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申请人)2017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德土资罚字(2012)第71号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查。 审查期间,申请人以需补充证据为由,于2017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没有侵害国家、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德清县国土资源局撤回德土资罚字(2012)第71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申请。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