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浙0521行审525号
申请执行人德清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武康镇千秋东街1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章俊,该局监察大队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监察大队副大队长。
被申请执行人德清县建豪造船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钟管镇下塘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德清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申请人)2017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罚字(2012)第71号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查。
审查期间,申请人以需补充证据为由,于2017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没有侵害国家、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德清县国土资源局撤回***罚字(2012)第71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申请。
审判长章溯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方依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