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6)浙0424执6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甲。
被执行人:乙。
本院受理的甲申请执行乙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5)浙0424民初569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6年2月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86468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申报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被执行人乙名下位于海盐县武原街道滨海新城翁金线以东(滨海B-08-B-09地块)设有抵押,抵押权人为某甲公司,已被上海金融法院首先查封。被执行人乙名下在海盐县朗逸苑、荷某、凭澜居、柳岸阁小区虽有较多不动产,但经向海盐县住建局查询,除柳岸阁小区外,其他不动产均已网签备案,而柳岸阁小区设有抵押,抵押权人为某乙公司。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保险、股票、有价证券等可供执行财产。截至2026年6月1日,本案执行到位0元。
鉴于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且拒不履行的情况,本院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司法拘留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6)浙0424执62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