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地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绿海园林有限公司、浙江天地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903民初6246号之一
原告:湖南绿海园林有限公司,住所为湖南省益阳市龙岭工业集中区沧泉片区家居产业园2号办公楼内。
法定代表人:徐琼花,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玉杉,湖南君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赞,湖南君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浙江天地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为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白云大厦2幢903室、904室、905室。
法定代表人:赵秋莲。
原告湖南绿海园林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天地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31日立案。原告湖南绿海园林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绿海园林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绿海园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860元,减半收取4930元,财产保全费3552元,两项共计8482元,由原告湖南绿海园林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赵炽兵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 倩
书 记 员 郭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