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地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余某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地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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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81民初4912号之一
原告:余***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阳明街道胜山岭下3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MA2H53WUOB。
法定代表人:李云修,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楼剑波,余姚市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敏杰,余姚市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天地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白云大厦2幢903室、904室、9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2561522359。
法定代表人:赵秋莲,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余***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天地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余***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天地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天地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唐平君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黄飞尔